一、文件出台背景及依据
为加强我市农村饮水工程建后管理,保证工程良性运行和效益持续发挥,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广东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责任体系的通知》(粤水农水农电函〔2019〕325号)、《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及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水农水农电函〔2019〕2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制定的目标
为我市农村供水工程建后运行管理的经费筹集提供保障,通过筹集市、镇(乡)、村三级运行管理经费,坚持自筹为主、补助为辅的原则,实现“以水养水,略有结余”的良性循环。
三、《制度》的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适用于连州市境内为解决农村饮水而兴建的各类供水工程。包括镇级供水工程、联村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供水工程。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制度》核心内容解读
(一)管理单位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者是指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单位或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用水协会等。
(二)经费筹集原则和来源
通过筹集市、镇(乡)、村三级运行管理经费,坚持自筹为主、补助为辅的原则,实现“以水养水,略有结余”的良性循环。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经费通过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县级财政资金、水费提留、群众自筹等方式筹集。
(三)水费计收的原则和方式
农村饮水工程的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保护受益群众的切身利益。日供水规模1000吨(或供水人口万人)以上镇级或联村供水工程,其水价由实际供水成本和合理利润构成,并经市发改部门核定后执行;日供水规模100~1000吨(或供水人口千人以上万人以下)村级或联村供水工程,其水价按供水成本确定,并报市发改部门核定;日供水规模100吨(或供水人口千人)以下村级供水工程,其水价由供水工程管理者和村民委员会及受益户在供水成本核定(测算)的基础上协商制定,并报市发改部门备案。
(四)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市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经费由市水利局负责使用和管理;镇级、村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经费由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自行管理和使用。各级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市审计部门、市财政部门(或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定期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经费进行核查,出具运行情况报告,并将运行情况报告抄送相关部门。
(五)政策措施
1、农村供水工程非人为原因造成损毁且超出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承担能力的,可申请市级运行管理经费补贴。在工程维修完成后,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将结算报告送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共同确定补贴金额。
2、因供水成本高,水费收入难以保证运行的农村供水工程,可按运行成本价申请市级运行管理经费补贴。在年度供水结束后,将亏损情况报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共同确定补贴金额。